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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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17:46:2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员 E2190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商务函〔2019〕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电商物流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委

2019年1月9日

关于促进食品冷链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食品冷链物流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一)加快重点冷链物流园区和冷链物流中心建设。

重点建设北部白云区江高镇、南部番禺区大罗塘2个农产品综合冷链物流园区,以及空港、黄埔、南沙、大田、番禺、江高、新塘、鳌头8个农产品冷链配送中心,引导冷链物流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广州南沙国际物流中心(南区)项目,打造华南地区冷链物流基地。(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市商务委、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相关政策,全力打造集采购、仓储、加工、包装、报检、通关、展示、交易、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冷链物流园区。支持标准化冷库、封闭低温装卸货台、温控理货区、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升级改造建设,促进制冷、温控、装卸、分拣包装等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南沙自贸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内冷链物流园区、现代化冷库建设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南沙自贸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局)

(二)优先发展冷链物流快速配送处理中心。

优先在冷链物流园区发展以冷藏、低温为重点的冷链物流快速配送处理中心。提高快速配送处理能力,实现生产与流通相衔接的高效、集约和规模化经营。支持屠宰厂(场)、肉类加工、果蔬配送企业,依托快速配送处理中心建设品牌店、直营店和专销店等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

(三)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农村节点建设。

鼓励农产品产地田头、屠宰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规划委,涉农7区政府)改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温控设施,推广全程温度监控设备;完善与冷链物流相配套的查验与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快速准确的检测设备和试剂。(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按职责负责)推动区、镇、村农村物流三级节点建设,依托农村物流三级节点,提升农产品冷链配送水平。(牵头单位:市交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供销总社、市邮政管理局、涉农7区政府)

二、加快培育冷链物流市场主体

(四)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冷链物流企业。

按照有关标准,通过鼓励、引导和扶持等手段,推动企业开展质量认证、信用等级评定和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估。(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市质监局)培育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主业突出、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物流企业。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引导企业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端冷链物流。鼓励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通过供应链管理,拓展冷链物流增值服务和延伸服务领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交委)充分利用广州总部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冷链物流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落户广州,符合《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可享受总部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加快冷链物流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冷链物流企业,可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农业局)

(五)鼓励冷链配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转型。

引导具有较大规模冷链配送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将其配送业务向第三方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转型。鼓励具有一定第三方配送基础和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剥离自办物流配送功能和业务。支持以资源整合、业务协助、共同持股等多种方式,联合共建第三方城市冷链物流配送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外商资本,投入城市冷链物流配送产业领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

三、鼓励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和经营模式创新应用

(六)提升冷链运输车辆及制冷设备技术水平。

鼓励冷链物流企业更换、新增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冷链运输车辆。支持鲜活农产品、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等加工和销售企业,购置冷冻冷藏、保鲜预冷、分拣加工、运输装卸等冷链设施设备。推动我市冷链物流装备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新能源车辆技术的应用,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发展冷链专用运输车辆、仓储智能货架、特种装卸等装备设施。在冷链配送环节,推广使用移动式冷柜、便携式冷藏箱等新型环保保鲜设备。(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市科技创新委)

(七)支持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

鼓励企业利用绿色、环境友好的自然工质,推广果蔬气调库和预制装配式冷库,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制冷剂和制冷工艺,发展新型蓄冷材料,采用先进的节能和蓄能设备,加强CO2等环保冷媒技术的跟踪、研究和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物流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生鲜电商企业利用平台优势开展大数据分析,合理安排采购、库存、配送,提高供应链全程管控能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科技创新委)

(八)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化冷链流通组织,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由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延伸。(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生鲜零售+电商平台+冷链配送”以及在社区建设冷藏智能自提柜提供末端服务等经营模式创新,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施,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推进各类批发市场与冷链物流企业联合,形成集展示、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采购、分销配送中心;推进生产加工集群或产业基地与冷链物流企业的联合,构建产业型冷链共同配送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销总社、各区政府)

四、建立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化和服务规范体系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冷链标准研制。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冷链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冷链物流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冷链物流有关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鼓励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大力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家、行业等各级标准研制,鼓励大型商贸流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委)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冷链物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关单位给予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推进冷链物流各环节服务标准化。

推进生鲜食品加工与包装、冷库储藏、冷链运输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冷链物流服务管理。(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按职责负责)鼓励企业加快对原有陈旧设施、装卸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推广和应用标准化的冷链物流设施和设备。(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

五、完善重要品种冷链物流体系

(十一)大力推动肉类农产品、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发展覆盖肉类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及销售整个环节的冷链,建立全程“无断链”的肉类农产品、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在生产、加工环节,建立严格的温度和质量监控系统,确保产品在供应链各个环节始终拥有稳定、适宜的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在中转、储存和配送等流通环节,加快冷库节点网络的拓展和优化布局,完善温度监控和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并形成覆盖全市、服务全国、外联国际的专业化、规模化肉类农产品、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

(十二)逐步推进果蔬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适应市场需要,选择部分高价值的特色蔬菜、水果推广产后预冷、初加工、储存保鲜和低温运输技术。(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委)结合我市特色果蔬农产品生产布局,培育发展名优果蔬品牌,积极发展重点生产区域、重点出口区域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果蔬生产企业在产地建设低温储藏保鲜设施,推广应季储存和反季销售。(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委)在城市中心、沿海出口区域,加快冷链配送中心建设,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拓展检测、包装、加工、分选、配送等业务,推动跨区域反季节蔬菜、特色果品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推动冷藏保鲜、速冻半成品蔬菜、冷冻果汁等我市主要冷鲜产品出口。(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六、加快推动冷链物流信息化建设

(十三)推进冷链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第三方机构(行业商协会、企业等)建设冷链流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对农产品、易腐食品冷链流通过程中温度等信息进行全程监控、记录和管理,满足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温度跟踪、监测与预警的要求,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端口共享监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与城市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对冷链物流配送车辆全程监管。支持行业组织通过行业信息平台建立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基地等)及冷链物流企业评级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四)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借助物联网技术,改造或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支持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中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建立冷链流通全程温控平台,对冷链物流各个环节温度进行监控管理。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平台与第三方冷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共享和提供关键物流和仓储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和标识信息,消除冷链行业“信息孤岛”现象。(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组织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住建、交通、农业、城市管理、质监、食品药品、城市更新等市直部门、中央驻穗单位和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冷链物流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形成推动冷链物流发展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十六)保障冷链物流建设用地。

结合冷链物流发展的实际需求,各区政府应将冷链物流作为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加大冷链物流项目供地力度,对利用已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国有土地上现有工业用地旧厂房,改造建设为生产配套或运输型的冷链物流设施的,符合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允许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过渡期为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委,配合单位:市城市更新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十七)优化冷链物流管理。

完善城市配送冷藏保温车辆通行管理制度、推动冷链配送车辆便利通行。(牵头单位:市交委、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温度监控设备性能要求作为冷藏保温车辆投入运营的基本条件。引导高耗能、低效率、不合规的冷藏保温车加快退出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委)对进出口鲜活农产品和冷冻食品实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建立“一站式查验放行”机制。(牵头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十八)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撑。

交通、商务、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监等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财政资金,支持冷链硬件设施提升改造、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规模企业培育、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冷藏加工技术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十九)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社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职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帮助冷藏加工企业建立产学研对接平台,组织企业参加高校产学研考察、对外科技合作考察、科技创新论坛等活动。引进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人才,享受本市引进人才、总部经济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安全监管局)

(二十)健全冷链物流市场信用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通过“信用广州”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市冷链物流公共服务管理平台等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开,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舆论引导。(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委、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

八、附则

(二十一)本措施适用范围仅包括蔬菜、水果、肉、蛋、禽、水产品和速冻食品、冰淇淋、奶制品、快餐原料、包装熟食等加工食品。花卉等初级农产品参照本措施执行。

(二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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