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航道养护政策法规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航道养护政策法规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十四五”期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促进航道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开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及《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21—2025年)》编制工作,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现就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部水运局牵头成立起草工作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处室参加,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工作,集中力量开展调研、总结。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范围内相关工作。珠江航务管理局牵头做好西江航运干线范围内相关工作。
二、工作方式及进度安排
部将组织开展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座谈。
(一)各单位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调研提纲完成调研材料,于2020年4月底前报送。
(二)各单位按照《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21—2025年)》调研提纲梳理本辖区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情况,于2020年6月底前报送。
上述书面材料请报送至部水运局航道处,电子版文档同时发送至syshdc@mot.gov.cn。实地调研与现场座谈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此项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202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的重点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请各单位推荐相关人员参加部工作组,人员名单于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部水运局。
(三)请各单位精心组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调研提出建议。
四、工作联系人
部水运局航道处联系人:邹永超、王宏志,电话:010-65292824、65292821;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刘垒,电话:010-6529052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附件1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调研提纲
一、基本情况
本地区航道养护管理基本情况,包括航道(含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基本情况、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渠道和管理使用情况、2019年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情况。
二、存在问题
根据发展形势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不适应性,并提供具体案例;针对《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不适应性,近年来在完善、创新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修订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要求,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等角度,提出修订的总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2
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调研提纲
一、现状情况
(一)航道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内河和沿海航道的通航里程、航道等级、养护里程、养护类别、维护保证率,通航建筑物(含航运枢纽)数量、通航等级、客货通过量,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情况。
(二)航道管理与养护体制机制现状。主要包括本地区航道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情况,行政许可、航道执法工作机制,航道养护模式,航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或完善情况等。
(三)航道管理养护经费。梳理“十三五”期航道管理养护经费收支情况,并填写附表。
二、“十三五”纲要执行情况评估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编制“十四五”纲要的意见和建议
对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关于水运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为目标,提出“十四五”期航道管理与养护工作的发展思路、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并提出进一步提高航道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具体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法规建设方面。
(二)改革创新方面。
(三)科学养护方面。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方面。
(五)转型升级方面。
(六)绿色和安全发展方面。
(七)支持保障方面(含资金落实、技术装备、队伍建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