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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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17:15:23  来源:交通运输部 E87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以及2020年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的有关部署安排,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集中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核查期间,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有效期不超过60天的《待理证》(不得超过2020年8月31日),代替《船舶营业运输证》使用。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考虑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对不上门核查情况的,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者核查情况的抽查。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并按《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要求,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上门联系确认、与海事管理机构信息沟通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4)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年度核验章,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加盖公章,并为其经营的船舶发放核验合格证。核验记录和核验合格证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1年8月31日止”。核验合格证是水路运输经营者相应营运船舶接受年度核查合格的证明,无需随船携带。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件。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签署“已核查”。

(5)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6)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 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 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 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并形成本省(区、市)上述表格的汇总表。

(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3.核查内容。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

(3)2019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4.核查工作流程。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央航运企业应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注册地参加核查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附件7)、《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不统计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还应提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提单、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拥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公证书,并将上述材料与船员服务簿比对,核查企业岸基是否有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和中国籍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上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实现对辖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全覆盖。涉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可考虑采取不上门核查方式,经营者通过邮寄快递、线上报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在不上门核查情况下,鼓励水路运输管理部门采取信息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经营者沟通,以保障工作质量。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出具“经营资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出具“经营资质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一份留企业存档。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表》(附件9)、《 (省/设区的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附件10),并连同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报告书报所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汇总。

(4)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本省的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20%。

(5)各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省份核查工作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需注销的企业名单等)及本省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核查情况汇总表》《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汇总分析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重点检查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自有运力拥有情况。关于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要通过座谈、检查工作日志等方式,检查海务机务履职情况;关于自有运力,要求企业至少拥有一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

对本辖区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要求的企业,包括无自有运力或自有船舶证书过期以及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企业,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一个月)。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省级、市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督促相关企业办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经营许可证已失效的企业,有关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进行公示后,报部注销企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相关注销报送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对本省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辖区内相关企业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条件而未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十一条,追究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责任。

(三)形成国际船舶运输业年度核查情况报告,以及2020年度国际集装箱班轮和无船承运经营者运价备案检查情况报告,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各省(区、市)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上述汇总表报部,各汇总表应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核查”栏目上报,并通过此次核查完善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省共享数据。没有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核查对象的亦请书面反馈。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的情况分别报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

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联系电话:010-65292744,传真:010-65292675;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联系电话:010-65292655,传真:010-65292648;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系电话:010-6529943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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